第1條 目的
- 本條例是由modelcase,Inc.(以下簡稱「本公司」。)經營的,發佈調味品、食材等商品(以下簡稱「本項商品」。)及日本觀光相關服務的評價、感想及其資訊(包括但不限於 Instagram 等社交媒體上的,以下同。),利用本項商品的資訊發佈,以及向參與者收集和提供問卷回答等任務的網絡平台「Japan Spark TW」(以下簡稱「本服務」。)的會員應遵守的事項,以及其他與本公司和受本公司委託的第三者(以下簡稱「客戶公司」。)和會員的關係等的規定。會員應充分理解本條例和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條例等」。)的內容,在同意遵守本條例等的前提下使用本服務。此條例將在會員註冊申請人完成註冊程序時視為會員已經同意,並將適用於會員。
- 當會員透過本服務從本公司或客戶公司接受工作時,與會員的契約法律性質將成為業務委託合同,不得締結僱傭合同。
- 會員是指作為企業或以商業目的而簽訂合約的個人,不屬於消費者契約法第2條第1項規定的「消費者」範疇,故本條款的約束以及據此設立的業務外包並不屬於該法第2條第3項所定的「消費者契約」。
第2條 條款和條件的變更
本公司可在不通知會員並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修改本條款,修改後本公司和會員都應遵守修改後的條款。會員事先同意,如果在條款等修改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將被視為同意修改後的條款等。如果會員不同意修訂後的條款等,會員應停止使用本服務。此外,本公司和客戶公司對會員因條款等的修改而產生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3條 本服務的內容↵
本服務是對由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客戶公司在本項服務上所定頁面上單獨提示的請求內容(主要是由會員試食、使用由客戶公司提供的本項商品,並發表其評價、感想等資訊,以及發佈關於日本觀光相關服務的評價、資訊,但詳細內容將在所定頁面上顯示。),會員完成該請求會伴隨個別報酬的服務。本服務需要會員自行擁有的電郵地址,或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 )的帳號(以下簡稱「Facebook 帳號」)進行認證,並必須進行會員註冊,添加必要的資訊。
第 4 條 業務委託合約的程序和委託業務的執行等
- 會員如希望接受在「Japan Spark TW」網站上刊載的(或我們透過電子郵件發送展示的)委託業務(以下簡稱「委託業務」),則應透過本服務的消息功能或電子郵件向我們發送明示此意願的消息。在此情況下,如果會員對本項商品包含的成分存在過敏反應的擔憂或顧慮,也應將此情況附在消息中發送給我們。
- 如果在發送上述消息的會員中存在我們認為適合委託業務的人,並選定此人為委託對象,則我們將根據客戶公司的意願,向會員發送電子郵件或通過本服務的消息功能,明確表示希望委託業務、委託業務的詳情、業務委託合約的內容以及其他事項。
- 收到上述電子郵件或本服務消息功能的會員如回覆表示希望接受在該電子郵件或本服務消息中記載的內容的委託業務,並且回覆已到達我們,則在到達時點,將按照該電子郵件或本服務消息中記載的當事人和內容,確立業務委託合約。儘管本服務消息功能或電子郵件的發送人是我們,但確定契約當事人的標準不是根據發送人,而是根據該電子郵件或本服務消息中記載的當事人。
- 會員應遵守法律、本條款等以及業務委託合約,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委託業務,如果需要交付成果物,則應完成成果物的交付。
- 會員在完成前項的委託業務或成果物交付後,應接受我們的檢驗,並在檢驗完成後的一年內,承擔契約不符責任。如果業務委託合約有其他規定,則不在此限。
- 我們根據需要,並依據會員同意的隱私政策,向客戶公司提供與達成業務委託合約的會員相關的個人資訊(註冊為「Profile」資訊的資訊,不包括生日,以及註冊為「關於飲食」和「關於訪日旅行」的資訊),並且會員預先同意進行這種個人資訊的提供。此外,如果會員向我們或客戶公司提供第三方的個人資訊,則應獲得該第三方的明確個別同意。如果該第三方因提供個人資訊而追究我們或客戶公司的責任,則所有相關處理和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均由會員承擔。
- 會員應預先同意,因我們和客戶公司的情況,可能會撤銷委託業務的委託,並且在這種情況下,會員不得向客戶公司和我們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要求。
第 5 條 對會員的報酬支付
- 根據與會員的業務委託合約,我們或客戶公司在收到檢驗完成通知後,會將會員設置為可以進行下條所述的支付請求的狀態。請注意,從委託業務完成到收到檢驗完成的期間會因各個請求項目而變動。
- 報酬的內容、金額和支付方式將在業務委託合約中個別規定。
- 如果從檢驗完成通知後的一年內未提出支付請求,則視為支付請求權已消滅。
- 本公司將要求會員提供必要資訊,以便支付報酬(包括寄送電子禮券)。若在本公司提出要求後 180 天,若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會員未適當回應而無法取得所需資訊) 而仍未取得所需資訊時,則當作會員放棄要求支付報酬的權利及與報酬相關的所有其他權利。
- 若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無法確認收到作為報酬發送的電子禮券或相關物品,經過 90天後則應視為會已放棄要求支付報酬的權利以及與報酬相關有關的所有其他權利。
第 6 條 會員資格
- 所謂會員,指的是同意此條款和隱私政策後,完成本服務的會員註冊程序的人士。
- 會員不得將會員資格轉讓、借出、更改名義、買賣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第三方。
- 會員在註冊過程中,必須對我們要求的項目提供最新和準確的信息,如果我們要求提交文件等,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必須予以配合。
- 如果希望成為會員的人符合以下情況,則不得進行會員註冊程序:
- 非台湾居民
- 未滿 18 歲的人
- 已經註冊為會員的人
- 提供與本服務相同服務的公司的僱員或與之相關的職業的人或其家庭成員
- 現在或曾經是反社會力量如黑社會的成員,或與反社會力量有現實或過去的關係的人
- 我們認為在會員註冊過程中向我們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信息存在虛假或錯誤的情況
- 我們認為是曾經違反我們或客戶公司合約的人或其相關人員的情況
- 我們認為其他不適合註冊為會員的情況
- 我們對希望加入和會員的人,無需揭示拒絕註冊和註冊撤銷的理由等。
第 7 條 登錄 ID 和密碼的管理
- 對於使用本服務所需的登錄 ID 和密碼的管理及其使用,會員本人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 會員不得讓家庭成員等第三方使用 ID 和密碼,或者公開等。
- 如果會員的 ID 和密碼被第三方知道,或者懷疑 ID 和密碼被第三方不正當使用,則必須立即聯繫我們,申請該 ID 和密碼的無效化。
- 如因會員管理 ID 和密碼的疏忽而給會員帶來損失或不利,除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此外,如果由於會員管理 ID 和密碼的疏忽,導致我們、客戶公司或第三方受到損害,會員必須對我們、客戶公司或第三方的損害賠償。
第 8 條 會員訊息的處理
本公司將根據本公司在本網站上發佈的私隱政策,適當地管理我們在提供本服務過程中獲取的會員的註冊訊息和其他個人訊息。會員在使用本服務之前應確認我們網站上的私隱政策,並且一旦會員註冊申請人完成會員註冊程序,就被視為會員同意了私隱政策。
第 9 條 保密訊息
- 會員應將他們在接受本公司以及客戶公司的委託業務請求和交易過程中獲得的訊息,全部作為機密訊息保管,並且除了為了完成該委託業務的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也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洩露。
- 儘管有上述規定,但如果會員能證明以下任何一種情況,那麼這些訊息將不被視為祕密訊息:
- 已經是公開或公用的訊息
- 在披露祕密訊息後,不由於會員的責任而成為公知的訊息
- 在接收披露時,已經知道的訊息
- 在接收披露後,從具有正當權力的第三方處獲得的訊息,而無需承擔保密義務
- 未訪問過被披露的訊息,與之無關的自行開發或創作的訊息
- 法律或判決等要求的訊息
- 會員在完成上述委託業務後,應盡可能地消除或銷毀所有機密訊息(記錄機密訊息的紀錄媒體、複製品、複製物、成果物)。如果無法消除的話,必須嚴格保管和管理,以防止除會員以外的人接觸、查看或訪問。即使在消除或銷毀機密訊息後,會員仍然需要遵守與本機密訊息內容相關的基於本合同的保密義務。
- 即使在本規定和業務委託合同終止後,也應繼續遵守基於本條款的保密義務。
第 10 條 會員的禁止行為
- 在使用本服務時,會員不得進行以下各項行為或可能進行以下各項行為:
- 違反法律、公序良俗、本條款等或本公司以及客戶公司的指示的行為
- 妨礙本公司的本服務的運營或其他會員以及客戶公司的本服務的使用的行為
- 以不正當的目的使用本服務的行為
- 向本公司提供虛假或不準確的註冊訊息的行為
- 冒充第三方使用本服務的行為
- 不正當使用 ID 和密碼,或引發第三方不正當使用的行為
- 發表虛假或與事實不符的訊息或回答的行為
- 在通過本服務與客戶公司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違反該合同的行為
- 違反本條款等所規定的保密義務的行為
- 侵犯本公司、客戶公司、會員、其他第三方的商標權、版權、設計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肖像權,公眾名譽權及其他權利的行為
- 誹謗本公司、客戶公司、會員、其他第三方的名譽或信譽,或侵犯私隱的行為
- 篡改、刪除本公司、客戶公司、會員、其他第三方的訊息的行為
- 不正當使用本公司、客戶公司、會員、其他第三方的設備,或給其運營造成困擾的行為
- 發送或提供電腦病毒等有害程序,或推薦此類行為
- 違反 Facebook 的會員規定和規則的行為
- 轉售本公司或客戶公司提供給會員的商品的行為
- 本公司認為不適當的其他行為
- 如果會員進行上述任何行為或違反本條款,導致本公司、客戶公司、會員、其他第三方遭受任何損失,會員應自負責任和費用,賠償本公司、客戶公司、會員、其他第三方的所有損失。
第 11 條 註冊訊息的變更・更新以及退會
- 如果會員的註冊內容有變更,應立即按照本公司所定的程序進行註冊內容的修正。
- 如果會員要退出,應按照本公司在本服務網站上規定的程序進行退出。一旦會員完成了退出程序,即視為退出完成。
- 根據上述規定,會員完成退會後,本公司將刪除其保有的會員訊息(除法律範圍內需要保留會員訊息的情況外)。進行了退會的會員,必須預先理解,如果會員在退會後對會員訊息等進行查詢,本公司可能由於沒有保留會員訊息而無法回答一些問題。
- 如果會員退出,本公司將僅在該會員在退出程序同時進行第 5 條的付款請求時,根據第 5 條的規定,支付規定的報酬或對價。如果該會員在進行退出程序之前沒有進行付款請求,那麼在退出的那一天,將失去根據第 5 條進行付款請求的權利。
- 對於被註銷會員資格的會員,將不適用上述規定,會員將在被註銷會員資格的那一天失去付款請求的權利。
- 關於會員在本服務中提供並發佈的訊息,即使在會員退出後,也不會被刪除,而將作為本服務的投稿訊息而保留,會員必須預先同意這一點。然而,這並不適用於根據本條款而被刪除的發佈訊息。
第 12 條 會員資格的暫停或取消
- 如果會員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並被本公司認定為如此,那麼本公司可以在不獲得會員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停止會員使用本服務,或暫停、取消或註銷會員資格。
- 違反了法律、條例或其他法令或本條款或個別規定的情況
- 符合第 6 條第 4 款的會員
- 進行了符合第 10 條的禁止行為的行為
- 其他本公司認為會員不合適的情況
- 如果本公司根據前款的規定停止了會員使用本服務,或註銷了會員,本公司沒有義務向該會員通知這些措施,並且不負有任何義務回答或公開該會員對這些措施的相關問題的原因等,會員必須預先接受這一點。
- 如果會員由於其應負責的原因,對本公司、客戶公司、會員、其他第三方造成了損失,即使會員資格被暫停或註銷,也必須承擔賠償這些損失。
第 13 條 服務的提供停止、終止等
本公司有權在不通知會員且無需獲得會員承諾的情況下,改變或者停止、終止提供本服務。即使因為本服務的內容變更或者臨時中斷、停止及終止導致會員遭受不利影響或損害,本公司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另外,即使消費者契約法等的應用導致本公司需要對會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論本規約或業務委託合同的規定如何,除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公司的賠償責任範圍僅限於因本公司的責任導致的直接且通常的損害。
第 14 條 各種通知郵件的發送
- 本公司可以向會員發送含有與本服務相關的訊息、我司或第三方的宣傳、廣告等訊息的電子郵件,發送頻率不定。
- 會員在完成本服務的註冊的同時,就同意接收前述電子郵件。
- 會員同意,負擔接收第 1 項電子郵件及使用本服務所需的其他通訊的費用。
第 15 條 權益的歸屬
- 當委託業務產生了成果物的時候,成果物的所有權在從會員交付給本公司或客戶公司時同時轉移。
- 關於委託業務及其成果相關的發明、創造等的工業產權(包含接收這些權利),以及著作權(包含日本著作權法第 27 條和第 28 條的權利)等知識產權,以及關於委託業務及其成果相關的發明、創造等的這些權利,也將在會員向客戶公司交付成果的同時,從會員轉移給本公司或客戶公司。此外,會員同意對本公司及客戶公司不行使與著作物相關的著作人格權。
- 會員需要保證委託業務及其成果物沒有侵犯第三方的權利,並且當與第三方發生爭議時,會員需要負責並承擔費用以解決問題,並且不會對本公司和客戶公司造成任何損害。
第 16 條 損害賠償
- 若因會員使用本服務,本公司或客戶公司受到第三方(除了本公司和客戶公司)的侵權或其他原因的任何請求,該會員必須賠償本公司或客戶公司根據該請求被迫支付給第三方的金額,以及本公司或客戶公司為解決該請求的爭議所承擔的金額(包括律師等專業費用和我司人事費用)。
- 本公司對會員在使用本服務過程中遭受的損害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因消費者合契約法等的應用,不論本規定或業務委託合同的規定如何,本公司需要對會員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時,除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公司的賠償責任範圍僅限於因本公司的責任導致的實際發生的直接和常規的損失。
第 17 條 可分性
若本規定的任何條款或部分因任何原因被判斷為無效,這一判斷並不影響其他部分,本規定的其他部分將完全保持有效。此外,這種情況下,被判斷為無效的條款應被限定解釋為在必要範圍內為有效。
第 18 條 適用法律和專屬約定管轄法院
本規定將根據日本法進行解釋。本公司與會員之間產生的爭議應根據爭議金額提交到東京簡易裁判所或東京地方裁判所作為一審的專屬合意管轄裁判所。
第 19 條 其他
本規定是以日語編制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檔。關於繁體字的翻譯,其準確性並不能完全保證,僅供參考。
附則
(適用日期)
- 本條款自 2024 年 8 月 5 日起適用。
- 關於修訂條款第5條第4項,如本公司在前段所述的修訂日期已要求會員提供必要資訊,則應以前項中的修訂日期為起始日期,適用修訂條款第5條第5項 。
- 關於修訂條款第5條第5項,如本公司已寄送數位禮品券或其他商品,且截至第1項所述修訂日期尚未確認收件,則應以第1項中的修訂日期為起始日期,適用修訂條款第5條第5項 。
制定:2023年5月1日(詳細)
修訂:2023年10月10日
修訂:2024年8月5日